月7日下午6点10分,@平安楚雄发布“楚雄市盗梦空间老板涉嫌强制猥亵、侮辱罪,而被刑拘。”截至发稿,记者仍未联系到“受害人”,据爆料者小皓称,“受害女孩”已做笔录,但不愿接受采访,而他自己也面临着困境。 爆料高中生被要求转学 此事,最早是借读在楚雄市中心学校的高二男生小皓在网络上发布的,随后引起媒体与公众关注。 然而昨天晚上小皓母亲彭女士电话中告诉春城晚报记者,当天下午4点18分,她接到了楚雄市中心中学一位自称政教处主任的电话。“问我明天有没有时间,说担心小皓因为这个事情遭到别人报复,为了保护孩子还是转到其它学校就读。” 对此,彭女士感到委屈与不解,“我觉得如果考虑小皓的安全问题而转学,应该是我们家长主动来提出,但是现在由校方提出,我觉得很难接受,小皓怎么想,他的同学怎么想,想小皓是被学校开除了。” 小皓的母亲说,因报警与父亲发生冲突,小皓5月1日离家,她帮小皓请假到上周五,“昨天,我又给班主任打了电话,因为班主任和年级组长对小皓都很好,我说小皓给老师添麻烦了,老师还让我先安抚孩子,根本没有想到第二天会是这样的结果。” 彭女士说,尤其是这位政教处主任说的一句话让她和儿子尤其感到难过:“他说,‘你儿子啊搞出这个事情,给美好的楚雄抹了黑,给学校带来了不好的影响’。” 她说,如果小皓污蔑造谣,负法律责任是应该的,但现在警方已经出了通报,说明儿子不是造谣,那儿子的做法就是正确的,“虽然影响了楚雄的美好形象,但是如果老白真有问题,我儿子做得就是对的,至少让很多女孩避免了危险。” 小皓认为,自己面临被转学的真正原因在于“给楚雄和学校抹黑”,“这一点让我觉得特别崩溃,从5月3日下午到现在,我睡了5个小时,很累,本来觉得正义得到伸张很高兴,但现在高兴不起来了。” “我不想给学校造成什么影响,小皓的班主任和年级主任都很好,对他很关心,但是现在学校这样的处理方式,让我们觉得孤立无援。”彭女士说。 强制猥亵、侮辱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何才能认定为强制猥亵、侮辱罪呢?昨天,晚报记者采访了云南云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尚显达,他说,强制猥亵、侮辱罪是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修正的一项罪名,这个罪名规定: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这里的强制性主要体现为行为的性质而不是手段的性质。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,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,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这项罪名。行为人既可以对异性实施猥亵行为,也可以对同性实施猥亵行为。 尚显达说,这个罪名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,行为人明知自己侮辱、猥亵的行为会产生伤害妇女性感情的结果和危害他人性自由的结果,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。这个罪名中,行为人往往具有刺激性欲、发泄情感、报复她人的目的,但主观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。此外,猥亵行为的危害在于对性自主权的侵害,这种侵害是一个客观事实的判断,不会因为行为人主观目的或倾向的存在而改变。若把主观意图作为考量因素,不仅模糊了猥亵行为的本质,而且会放纵一部分猥亵行为逃脱刑法制裁。因此,主观目的不应当是这个罪名的考量因素,只要主观上存在故意就可以了。 强制猥亵、侮辱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性自由权,具体包括忍受性权利的自愿选择,对性的厌恶感、羞耻感以及正常的性感情。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侮辱、猥亵他人的行为。这种犯罪方法上表现为使用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方法。 尚显达提醒:未成年人出门后,随时与家长联系,未得家长许可,不可在别人家夜宿,还应结伴而行。尤其是年幼女孩外出,家长一定要接送。在外不可随便享用陌生人给的饮料或食品,谨防有麻醉药物;拒绝男士提供的影视录像和书刊图片,预防其图谋不轨。最关键的是避免单独和男子在家里或是宁静、封闭的环境中会面,尤其是到男子的家里去。像网友约会什么的,尽量不要去,如果遇到,要及时报警。 (来源:春城晚报)(原标题:担心遭到报复?还是因为给学校抹黑?盗梦老板已被刑拘 爆料高中生面临被转学) 举报/反馈